王友金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顧問
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中國法制研究計劃研究員
(一) 維權律師的由來
“維權律師”這個專有名詞,是近幾年在中國提出來的。“維權”也就是維護權益的意思。維權律師,是專門指稱近年來在中國冒出來的一些主要工作是為中國大陸那些陷於冤屈或無助的貧苦百姓辯護、打官司的富有正義感的中國律師。那些受苦、受壓迫的平實老百姓,都是一些法輪功成員、被迫遷市民、被奪去土地的農民,以及其他處於弱勢,沒有經濟能力付得起律師費,一般律師也不願或不敢為他們出頭辯護、主持公道的普通受害人。他們的人數眾多,各方面各階層均有的這些各地孤立無援,有理說不清,有苦訴不盡的普羅大眾,無權無勢,無錢無力,如果沒有人出來替他們主持公道,他們的權益會受到強勢的當地政府、資力雄厚地產發展商,以及其他官商勾結的貪腐集團、蠻橫霸道的地方黑勢力,甚至是出得錢打得起官司的強悍世家高幹,朝中有人的無法無天的勢力人物的欺凌壓迫,搾取侵權,被迫害幾乎無立椎之地。
舊社會有舊社會的貧窮農民、工人,小人物被剝削、壓迫,慘無人道。新社會也有新社會的困迫和凄慘的弱勢人群,在強勢的政治、經濟等橫蠻壓力之下受苦受難,他們的正義得不到伸張,公理得不到維護,人權毫無保障,解放了的天地一樣黑暗、痛苦、受害。近年,大陸各地爆發的民眾上訪、工人遊行、街坊阻警拆遷、軍民衝突等暴亂事件,導致社會秩序紊亂、軍警開槍、人員傷亡等慘劇,時有發生,此起彼伏,其主要原因絕大多數是百姓平民的權益受到侵犯,公理不伸,正義不張,民怨騰沸。這時候,出現了幾個敢言敢說、正義凜然的敢於打抱不平的律師,站出來為他們主持公道,代表他們與有關當局談判,甚至免費出席法庭為他們進行訴訟。這一些少數的為公義而代表弱勢受害者主持公道打官司的律師,因為他們的主要目的和任務是為弱勢受害人主持公道,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因此被媒介稱為“維權律師”,成為中國大陸特有的社會人物,受到國內外的尊敬。
不幸,由於中國法制仍然不健全,依法治國的機制還是處於初級階段,官商勾結,政法腐敗,人人向錢看,道德公理不張,權勢和歪理向強勢集團傾斜,致使這些少數維權律師成為槍打出頭鳥,成為當權派眼中釘,觸犯到得益集團的利益,被妄加打壓,橫加干預,抓的抓,判刑的判刑,甚至強迫押送返鄉,限制居住遷徙自由,有的還被吊銷律師執照,被禁止從事正常的律師工作,更引起國內外的關注。
(二) 幾位被迫害的維權律師近況
迄今為止,我們已調查到下列幾位維權律師慘受無理迫害的情況:
(1) 高智晟,陝西人,現年四十二歲,自學考上律師資格,在北京創立晟智律師事務所,被市司法局授予“十大律師”的稱號。曾介入內地維權事件,包括去年廣州番禺太石村的罷免村官案,並經常向境外媒體發表批評中國政府侵犯人權的文章,並發表《高智晟三致胡錦濤、溫家寶公開信》,被當局勒令停業一年。去年十二月四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2) 陳光誠,被稱為“赤腳律師”,雙目失明,但富有正義感,因不滿山東臨沂政府為生育計劃強迫村民墮胎的做法而為市民爭取權益,其後被公安拘捕,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3) 郭飛雄,曾參與協助廣東番禺太石村村民主選舉與政府部門的暴力衝突事件,以及其他農民被政府徵地問題,因此被指2001年參與出版書籍,構成“非法經營罪”。去年9月14日被廣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和逮捕,最近案件已被移送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2007年1月19日,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把案件發還廣州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直至1月20日,廣州市公安局突然把他送至遼寧省瀋陽作進一步拘留和調查。
(4) 李建強,中國律師,曾承辦湖南女教師被害案、東北作家羅永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湖北作家杜導斌顛覆國家政權案、安徽作家師濤妻被迫離婚案。03年7月與郭國汀律師一起發起百名律師簽名呼籲廢除煽動顛覆罪活動,05年9月被停止律師職業。恢復執業後又承辦汕尾紅海灣農民維權等近百件維權案件。以筆名劉路出版《維權律師,一個危險的職業》等書。
(5) 郭國汀,法學碩士,曾在香港齊伯禮律師行海事部工作,担任上海天易律師事務所的主任。郭國汀本來是已執業18年的海事律師,出於性格興趣和愛好促使走上維權律師之路。郭稱,直接原因是北師大學生劉荻因網上言論被捕事件而導致他提前介入維權律師事業;間接原因則是在大學時代曾因言論受過政治迫害,此後在執業21年期間先後4次因政治原因受干預。他曾自告奮勇,為北京師範大學女大學生劉荻辯護,並公開撰文讚她為女英雄。劉荻曾以筆名“不銹鋼老鼠”在網上發表文章言論,鼓勵追求自由生活和漠視中共宣傳而被關押。直至為鄭恩寵抗辯,郭國汀才真正辦理第一個維權案件。郭國汀2005年初接受委託為上海兩位法輪功人士辯護,上海司法局剝奪了郭國汀的律師資格,隨後遭到當局的監控和迫害。目前,郭國汀律師被迫流亡至加拿大。
(6) 李柏光,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博士,現為北京安平城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
1997年底,李柏光任海南大學法學院教師,因欲成立一中青年知識分子組成的「沙龍」,探討中國的政治改革問題,於1998年4月5日在海口市被公安逮捕,稍後獲釋。2004年12月,他應福安農民邀請前往為失去土地的農民提供法律支援時,於14日被當地公安以涉嫌「詐騙罪」拘捕,一直關押在福安市公安局看守所。當局並誣稱他是「假博士」,要求農民揭發舉證,但被拒絕。2005年1月22日,親友到福安市公安局以取保候審的名義,將他保釋。不過,他獲釋時,有關人員警告他不得在網上「亂說」。李柏光已經回到北京,不過,福安當局依然沒有放過李柏光,以取保候審的方式留了一個尾巴,實質上是警告李柏光,如果還對福安當局不敬,公安還可以隨時抓他。作為維權律師,危險極大,報酬極少,有時甚至還要自己拿錢補貼受害者。李柏光透露,在辦理維權案件時,有時不但不收費還得倒貼錢,「比如每次(山東臨沂的)陳光誠和湖北枝江人大代表呂邦列到北京,我都要給他們錢,因為他們實在太窮了」。
(7) 鄭恩寵,經自學考試獲高中文憑,後又自考律師資格,入獄前為上海市四維律師事務所律師。2003年,香港居民沈婷與其他上海靜安區東八塊被強遷居民委託律師鄭恩寵,控告「上海首富」周正毅和靜安區政府勾結,非法取得土地。6月6日,鄭恩寵被上海警察從家中帶走予以刑事拘留,6月18日上海警方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正式將他逮捕,8月28日審判。10月28日下午2時,上海第二中級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秘密罪」對鄭恩寵判刑3年。
判決書兩項罪名包括:一.他曾向某記者打聽新華社2003年4月30日《內部參考》第7期關於上海非法佔地及拆遷的內容;二.他將上海某工廠下崗工人因補償不公引發示威消息透露海外媒體。鄭恩寵被抓事件牽動中國社會,中國律師內部交流的律師網上,對鄭恩寵被抓一直展開激烈討論。因為鄭恩寵是專門為被強制拆遷戶打官司的律師,他代表超過500名被強制拆遷戶進行法律訴訟,並且將周正毅告上法庭,導致周正毅官商勾結違法掠財的行徑暴露並受到立案調查和關押。但是鄭恩寵幫助被拆遷戶卻得罪了上海官方,終於在周正毅被審查後遭到莫須有罪名被逮捕。鄭恩寵是被拆遷戶中最有影響最受信任和尊敬的律師,幾乎是專業地幫助被拆遷戶爭取合法權益的第一人。
(8) 楊在新,1996年度起在中馳律師事務所執業,2002年還是該所的合夥人。
由於楊在新參與一系列農民土地維權活動,他從2004年下半年起由於參與多起全國的維權活動,特別是公開爲法輪功作無罪辯護,於2006年2月份被中馳律師事務所解聘到現在。
(9) 許志永,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北京郵電大學講師、北京市海淀區民選人大代表。數年前,他與滕彪博士和俞江博士,就廣州發生的一位大學畢業生因沒帶身份證,在收容所被毆打致死的「孫志剛事件」,公開向全國人大上書要求取消沒有人性的「收容條例」。三博士的上書,震動海內外,最後導致總理溫家寶簽署法令廢除這一惡法。他還參與了著名民營企業家孫大午案的辯護,獲得了成功。他又與李和平律師一同為高智晟律師辯護,為高律師的晟智律師事務所因政治原因被處罰停業1年的決定討個說法,而對手則是北京市司法局,背後實際上是一部強大的國家機器。除了繼續協助廣州「南方都市報案」被構陷的前總編輯程益中、仍繫獄的前總經理喻華峰的申訴之外,許志永2005年參與了在中國幾乎所有具社會意義,以及在海內外引起重大影響的維權大案,包括有「中國宗教第一案」之稱的「蔡卓華案」辯護、涉及民營企業權益被嚴重侵犯、資產被剝奪的「陝北石油案」以及山東「暴力計生案」,並為此在10月4日與李和平律師和李蘇賓律師前往臨沂市沂南縣雙堠鎮東師古村調查,但遭到官方暴力阻攔、驅趕甚至圍毆。山東「暴力計生案」就是許志永與一眾維權律師力抗強權、終獲勝訴的具體案例。2005年3月開始,山東臨沂市三區九縣開展大規模暴力計生運動,抓人、打人、關人、強制結紮、強制墮胎、辦學習班、收學習費等。當局違法要求所有已生育二胎的育齡夫婦必須有一人「結紮」,計劃內生育二胎的也包括在內。計劃外已懷二胎的,不論月份多少,一律強制墮胎。這些年來,由於積極參與公民維權,許志永曾遭到來自各方的警告和威脅,包括所在的北京郵電大學黨委書記轉告「有關部門」的警告,讓他不准再參加任何社會活動,否則可能會被學校解聘甚至失去人身自由。
(10) 莫少平,1988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畢業,莫少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莫少平1994年開始涉足維權,曾為劉曉波、劉念春、江棋生、徐文立、方覺、姚福信、徐偉、楊建利、杜導斌、趙昕、趙岩、師濤、馮秉先等受侵權的人擔任維權辯護。莫少平說,這些案件都是被侵權者的親友找上門的,他們把律師看作拯救親人的希望,「其實,我們也是將之看作為維護中國法律的希望去接受代理的」。
(11) 浦志強,南開大學歷史系畢業,現為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1997年開始從事律師工作。浦志強律師因代理辯護《中國農民調查》作者陳桂棣等被訴誹謗案而享譽海內外。他說,透過這個官司,他認識了安徽當地很多農民,他們向他投訴當地政府強徵暴斂,「強行拆遷一平方米只賠20元,一畝地只補3,000元,農民不服,當局就抓人,包括7、80歲的老太太都被打傷」。現有的社會框架下更多的民眾將維權律師當作他們可以吐露心聲的代表,實際上就是民意代表。浦志強也擔任了《南方都市報》副主編兼總經理喻華峰申訴一案,擔任其代理人。除了喻華峰案和陳桂棣案之外,浦志強2005年還代理了一些很容易「引火燒身」的著名案件,包括代理鄭恩寵案及《中國青年報》在上海被訴誹謗案,原告一方是財雄勢厚的山東兗州礦業集團駐上海負責人。還代理了《中國青年報》被告的一樁誹謗官司,事緣該報的《冰點》週刊發表了一篇《一個退休高官的生意經》,揭露了遼寧省阜新市原市委書記利用權勢巧取豪奪的生意過程,結果被告以「誹謗罪」。浦志強說,他是從2003年5月,開始認識言論自由的重要意義,因此對於類似的這樣一些案件,他會主動去接,但也為此付出了代價,比如遇有重要事件發生,如趙紫陽去世或美國總統來訪,他總會收到當局的警告,跟他約法三章,或被勸離北京,「否則將面臨嚴重後果」,與此同時,他住宅樓下總是布滿警察,失去了行動和交往自由。
(12) 滕彪,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滕彪曾與許志永、俞江等就「孫志剛案」向人大上書要求取消「收容條例」及參與山東「暴力計生案」的維權律師滕彪受到所在的中國政法大學官員多次警告,語氣一次比一次強硬,警告他如果再這樣下去,其工作可能保不住,而且人身安全也不能保證。但滕彪告訴校長﹕「工作雖然很重要,人身安全也很重要,但不能為保自己的安全和工作,而放棄更重要的原則,這就是自由的思想和自由的寫作,以及正義的呼聲。」他希望通過維權法律工作者的努力,「不但讓自己不再恐懼,也讓人民免於恐懼,如果為此要被判5年10年,一點也不害怕,屆時還可以在獄中看看書」。
(13) 李和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執業律師、北京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和平希望透過每一個具體的案例和法律實踐,細緻地檢查每一個法律的環節是否符合憲法,將憲法啟動,把憲法和法律宣布的公民權利,通過個案落實到實處。他說,如果因此遭受迫害,「這也是一個按照原則生活的人必須付出的代價,只要我做的事是正確的,是正義的,是對國家有益的事,我就去做」。2005年9月份,李和平參與了浙江東陽畫水村「四一零事件」的辯護工作。事緣畫水村民不堪環境污染,3萬村民武力維權,將包括東陽副市長在內的眾多政府工作人員打傷,李為第二被告王良平辯護。
(14) 朱久虎,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畢業,曾任莫少平助手,現為北京市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2004年7月,朱久虎開始參與陝北油田案,2005年5月26日凌晨,在靖邊縣朔方大酒店被刑事拘留。在總書記胡錦濤的親自過問下,案件峰迴路轉。9月16日下午4時,中央政府強令陝北政府 9月20日前放人,朱久虎終於在9月20日深夜回到北京,取保候審,被關押近4個月。回到北京的朱久虎仍然被戴上「聚眾鬧事擾亂社會秩序」取保候審的帽子,有關當局還不准他及夫人見媒體,並逼迫朱久虎簽下解除高智晟為辯護律師的文書。
(15) 張星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學會會員,京鼎律師事務所創辦人、主任律師,曾擔任著名民營企業家孫大午案三名辯護律師之一。2005年以來,張星水代理多起轟動一時並具社會意義的公民維權官司,包括代理「公民維權網」訴北京通訊管理局的行政訴訟案、廣州「南方都市報案」有關當事人的申訴、代理著名經濟學者茅于軾訴中國文聯出版社案和憲政學者王怡與新聞出版署行政覆議案、基督徒蔡卓華和江宗秀案以及浙江龍泉林樟旺案等。張星水是中國民主建國會會員,曾被中國司法部、中國律師協會和《法制日報》評為2003年度全國律師界新聞人物。
(16) 范亞峰,安徽全椒人,1969年出生,安徽師範大學法學士、北京大學法學碩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學博士,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2005年中,范亞峰與許志永、滕彪、張星水、高智晟以及王怡等律師一起,在進行總體組織和研究之後,為被當局以「非法經營罪」拘捕的北京一家庭教會負責人蔡卓華辯護,引起了海內外輿論的關注。「蔡卓華案」實際上被認為是一起政治案,蔡卓華被當局指控非法印刷《聖經》,11月被北京海淀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其妻被判2年。「蔡卓華案」辯護過程最顯著的特點,是將中國最有名的維權律師整合在一起,以「律師團」的形式出現,而官司挑戰的對象竟是擁有強大政府機器和「專政工具」的執政當局。而且,更由於「蔡卓華案」被稱為是「中國家庭教會第一案」,因此,在法庭上為他公開辯護使得中國大陸的宗教自由問題真正成為一個公開的話題。
(三) 律師是一個危險職業
在香港,律師成為三師之一,為社會與政府所尊重,地位崇高,在法庭和社會上為被告和公眾以及弱勢、貧苦人士主持公道,維護法治,所有的律師,都是社會所公認的維權律師,與政府官員、警察、檢察官和法官居於同一地位、互相制約、相互輔助,共同為法治社會而努力。
但是,在內地、建國五十多年,改革開放二十多年,雖歷經司法改革,基本上建立了法制,律師人數也增加到十二萬,但據中華律師協會的統計數字,被以各種名目關進監獄的律師至今已達五百多名,我國不僅是關押作家記者人數最多的國家,而且大概也是關押律師最多的國家之一。而且,迄今為止,敢為弱勢群體主持公道打官司的所謂維權律師,有名的也不過一、二十個,絕大多數律師都不敢接辦維權案件,可見在我國律師已成為一個“危險的職業”。
內地律師,尤其是維權律師,已成為公認的危險職業,律師職業的危險性,主要有兩方面:
一、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人治和有罪推定,在黨政官員和公安、檢察、法官人員之間仍然根深蒂固,因此,妾身未明的律師,由於其職責是為被告辨護,為受害者爭權益,因此被自認為是國家利益化身的黨政和司法人員認為律師的工作與國家利益對立,時時被黨政和司法人員責問:“你站在什麼立場說話?”基於這種意識形態,律師的工作和活動,處處受到懷疑、排斥、打擊、干預,甚至逮捕審判。特別是那些敢於為弱勢受害人說話的維權律師,已站在危險的第一線,隨時有牢獄之災。
二、法律規定不清晰,對律師的定位和工作設下種種陷阱。
在律師定位方面,我國最早的法律把律師和檢察官、法官不作區分的一同定位“國家法律工作者”,律師的權利也就成了國家權力行使的一種附屬、無法為當事人的權益維護。1994年第一部《律師法》,把律師定位為“社會法律工作者”,仍無法體現律師的真正角色。因此,社會和專家學者都呼籲,應對律師法進行修改,並把律師的定位調整為”自由職業者”。
因為在法治社會中,律師實際上扮演公民權利代言人角色。在刑事案件中,律師進行辨護其實是代替被告人行使其法定的個人權利;在民事案件中,律師所行使的代理權也是被代理人私權的延伸。因此從權利歸屬來看,律師的權利既不是國家權力的委派,也不是社會權利的附屬,而是公民個人權利的延伸。由此可見,律師職業的定位就應當是為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的自由職業者,因此,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水準直接決定和制約著公民權利的保護地位。
現行律師法對律師權利的設定條款寥寥無幾,而涉及律師權利的限制、法律責任的禁止性、義務性條款卻佔了一半以上,因此被稱為“律師管制法”。因此,律師法的修改核心就應當把律師定位為自由職業者,也就等於是為律師執業“擴權”,擴大權利,立於與檢察員、法官同等地位和角色。
三、刑法第306條的緊箍咒
律師之所以成為危險職業,還因為刑法和律師法中規定對律師活動的諸多禁制。
如律師法第35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六種行為,其中包括:(五)、提供虛假証據,隱瞞事實或者威嚇、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証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為當事人合法取得証據;(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運行等。
律師界認為,近年來律師都不願接辦刑事案件,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刑法第306條的“律師偽証罪”,是懸在他們頭上的一把利劍。
據北京律師協會於03年11月指出,與近年來各級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不斷上升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北京律師多不敢接辦刑事案件,每人均辦理刑案數量已下降到不足一件,人均辦理刑案從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2年的0.78件。
又據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興良教授所掌握的數字表明,在事關被告人生死攸關的刑事案件中,有70%以上的案件沒有律師介入,被告人只能自己為自己辯護。全國已有200多位律師在履行職責時被捕。陳教授認為,這是與我國的司法制度有關。給犯罪嫌疑人定罪,通常是重口供、輕証據,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往往會讓他的當事人保持緘默,不要輕易給出口供。根據《刑法》第306條認定這是可以控告律師“偽証罪”的。
《刑法》第306條是這樣規定的: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証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証據、威嚇、引誘証人違背事實改變証言或者作偽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許多律師都因此身系囹圄。
茲舉數例加以說明:
1. 山西假酒案令全國震驚,15名嫌疑犯被捕,當地律師不敢接案,時任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徐家力願意擔任辯護律師,但在法庭第三輪答辯時,法官竟不讓律師發言,並有幾名警察準備抓律師,終因在眾目睽睽下不敢妄動,徐律師等被迫離開法庭後,甚至不敢在當地停留,連夜逃回北京。
2. 徐家力律師還曾為一名殺人嫌疑犯辯護,正在保外就醫的當事人逃跑了,公安差一點把徐律師抓進牢。
3. 1997年5月,昆明律師王一冰為彌勒縣農民何某委托,為其夫的刑事辯護人。庭審時雙雙推翻証供,公訴人懷疑是王律師串通作供,12月將王律師逮捕,1998年11月控以涉嫌偽証罪,1999年12月二審被判無罪,但王律師已被關押了兩年,其間因病復發,貧病交加的王一冰只得遁入昆明郊外卧龍寺剃度出家。
4. 2002年10月福建律師黃亞斌受理涉非法買賣爆炸物品刑事案件,向福安檢察院提出一份調查報告,認為被告人吳培春不構成犯罪。2001年1月,公安機關突然拘留黃律師指其涉嫌偽証。寧德律師協會介入調查,並報告省律協,還進行辯論,最後被法院認為黃律師違規,但不構成刑事犯罪。檢察院仍不服,使案件拖延一年多。
據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陳瑞華教授認為,其他司法人員也有誘騙他人的証罪,但犯罪主體不是特定的,其他警察、檢察官甚至法官都可能觸犯,但刑法第306條的問題在於犯罪主體的特定化──專門針對律師,顯示了對律師的深深歧視。因此,不管証人的偽証罪是否成立,只要發現証人改變証供,就要追究律師的刑事責任,直接抓律師。律師輕微的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有可能發生,而警察、檢察官、法官情緒化的追訴也會發生。有的公檢司法機關負責人說,現在律師沒人管,既然這樣,“我們來管”。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說:律師偽証罪之所以長期以來受到質疑,與該偽証罪名固有的缺陷有關。它將律師單獨作為一類偽証罪的主體來規定,有違刑事立法公正。世界各國立法都是把警察、檢察官、法官、律師以及行政執法人員一視同仁地定為此項偽証罪的主體,否則就是對律師職業的歧視,無法實現控辯雙方的“平等武裝”。
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主任王麗博士指出,刑法306條破壞了司法平衡,影響司法公正。它加劇了控辯雙方在訴訟地位上的失衡,導致寃獄橫生,放縱司法人員簡單粗暴干涉,助長職業報復,惡化控辯雙方的正常關係。
據雲南王達人律師說:“刑事訴訟辯護律師應該是一個受人尊敬的職業,但目前卻不是,刑事訴訟辯護律師人人感到自危,不知那一天就會手銬腳鐐加身,太慘了。”
最近傳說,“律師偽証罪”有望取消。
(四) 為什麼要成立維權律師關注組
分析和觀察上述內地律師行業的發展和艱苦的歷程,以及律師本身的地位、遭遇和命運,尤其是維權律師的出現,他們競競業業地、頂天立地地為弱勢的受害人主持公道,維護正義的意念和事蹟,是值得香港的同業以及廣大的港人的欽佩、關注和支持的。但是不免有人要問:既然是“一國兩制”,井水不犯河水,內地律師的遭遇,關卿底事呢? 下面是我們為什麼要關注內地的律師發展;我們是否有權利關注內地的律師發展的簡要論述。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香港永久性居民也是中國公民,內地與香港特區在求同存異中,取長補短,互相借鑑學習,共同發展,這是大前題。
我們稱中國為祖國,內地稱我們為同胞,我們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都是中國人。
1997年香港回歸祖國,設立了以”一國兩制”為機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當然還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香港特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政策。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五條規定,香港特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第八條又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基本法第二章又廣泛地規定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包括中央管理香港特區的外交事務、國防、駐軍、任命重要官員等。在法律方面,雖然香港特區享有立法權、終審權,但必須報中央備案,中央認為不符基本法者,還可發回,並不作修改,但立即失效,亦無溯及力。同時中央的部分憲法和法律適用於香港,對香港在必要時可宣佈戰爭狀態和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命令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實施。
香港特區雖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香港特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但中央對基本法具有最終解釋權和修改權,如在審理關於中央管理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等等。
至於在經濟、文化、教育、社會等等領域,基本法都規定了香港特區與內地之間的充分緊密合作交流,相互學習借鏡,互補長短,共同發展。
最近,國家主席和中共中央又提出建立社會主義的和諧社會,其主旨是黨領導全體人民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和諧社會,而和諧社會的基本條件是公平正義,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証是制度問題,有了公平正義的制度,才有和諧社會的構建,而公平正義的中心內容,包括:(一) 完善民主權利保障制度;(二) 完善法律制度;夯實社會和諧的法治基礎;(三) 完善司法體制機制,加強社會和諧的司法保障等。在和諧社會中,律師在公平正義中,具有與公安、檢察、法官同等的地位。
其實,改革開放是鄧小平提出來的,一國兩制,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和平競爭 也是鄧小平提出來的。鄧小平著名的政策就是“一平抓經濟,一平抓法制”,他提出了一系列論據,強調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制度之間在長期競爭比賽中取長補短,在求同存異中共同發展。
大前提已表明,內地與香港特區必須在血肉相聯、唇亡齒寒中求同存異中取長補短,互相借鑑學習,共同發展。
2. 內地與香港特區之間的政治、法律、經濟、文化、教育、旅遊等互相交流和合作,不可避免日益增加,尤其是《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簽訂後,兩地合作更加緊密頻繁,勢必發生種種糾紛和法律爭端,需要兩地司法機關公平、公正地解決。
從港人角度來說,港人在內地投資、旅遊、工作、經貿往來,必然會發生諸多法律上的糾紛和爭端,按照中國法律,港人和內地人所發生的法律案件,以及港人在內地的稅務、商貿,甚至行差踏錯的案件,均要由內地司法機關審理,必須聘請內地律師辯護。
在遭遇這種事件或案件發生時,律師能公正客觀地代表港人打官司,或者公安、檢察、法官能獨立地公正、公平的檢控和審判,當然是無所爭議的。但問題都不能十全十美,尤其是當前內地改革開放剛啟步,法制仍未健全,人治意識仍根深蒂固,不可避免會發生傾斜於內地人的權益,作出違反事實,不公平的處理或判決。在這種情況下,香港律師、學者專家以至平民百姓,提出不同意見,作出批評,要求平等對待,公平處理,有何不可?
最近,CEPA已允許香港律師北上發展,內地律師也可以來港開業,兩地律師界已打開更加緊密合作大門,寄望於將來有建築、會計、醫療等專業的合作交流,其間不免發生種種糾紛和爭端,在在均需要中港律師主持公道,公平合理。遇有港人權益受侵害、律師辯護不當、法官判決不公,這時井水不犯河水,港人無由置喙,不能伸張正義,維護公理,就把香港和內地築起一座鐵幕,和當年柏林圍牆那樣,有害無利。相反,大陸人在香港的不同遭遇,難道內地律師和人民不發聲?如果是這樣,這決不是鄧小平、胡錦濤的政策,也決不是基本法的主旨。
3. 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取得輝煌成就,勢必在民主法治和政治改革方面同步推進。當前,內地的法學教授學者和實務工作者,正在熱烈、深入地討論,借鑑和引進國外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先進的理論原則,正在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法治、人權、憲政的道路。香港是一個先進的普通法系領域,對內地司法改革,建立民主法治具有參考和借鑑價值。香港律師關注內地維權律師以至於整個司法建設,加強法學的交流探討,互相學習借鑑,共同發展,這不但符合基本法要求,也是促進內地法律機制和司法建設的有益實踐。中國對外國的先進法制和理論原則都在爭先恐後地引進,決沒有理由對中國內地一個特別行政區同樣先進的普通法系領域有益的和良好的法學理論原則和先進的司法建制拒人於千里之外。因此,我們相信中央會信任香港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的宗旨、目的和誠意。
4.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的宗旨
基於上述論述,我們認為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的宗旨如下: 以中國公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1) 關注內地律師為港人權益正當辯護的困難;
(2) 關注內地律師為所有弱勢受害人辯護的限制;
(3) 關注維權律師開展業務難題;
(4) 關注中港兩地律師業務交流的發展;
(5) 關注香港律師在內地工作的合法條件;
(6) 關注內地與香港律師取長補短,互相借鑑學習的環境;
(7) 關注祖國民主、法制、人權建設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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