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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律師涉嫌故意傷害案開庭重審 董前勇律師前往旁聽被法警毆打

九月 1st, 2010 · Comments Off

自8月10日,北京鐵路中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把王宇律師「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後;備受關注的「王宇案」於昨日(8月31日)在天津鐵路運輸法院重新審理。
庭審過程中,辯護律師張凱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法官卻指根據合議庭決定,證人無須出庭作證。然而,據張凱律師所述,是否出庭乃不屬合議庭的合議範疇,因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已非常清楚要求證人必須出庭。另外,消息引述,檢方宣讀的被告筆錄、證人證言等全是假的;而辯方律師李平貴所提出的疑問,檢方一個也没有回答。審判長還多次强令律師停止質疑,指法庭已經認同了檢方。當王宇要求拿取一份筆錄時,審判長竟說「要請示一下」,法庭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令人質疑。
就公開審理、旁聽問題上,辯護律師當庭向法官作出控訴。法庭內共60個座位,王宇的家屬連兩位辯護律師和法院安排的人員僅佔了16個座位,但法院卻以庭內人滿爲由拒絕讓約30多名律師和群衆入內旁聽。
案件於今日繼續開庭審理。昨日已趕赴天津旁聽的北京律師董前勇,今早開庭前拿到旁聽證後,正準備進入法院時,僅僅因對法院再次違法安檢辯護律師提出質疑,便當場被法警以搗亂為由,强行押出法院,並遭到暴力毆打。到現場聲援的人亦因抗議警察打人被强行驅散。董律師的背部受傷,他前往醫院檢查身體時,竟碰到打人的警察也在醫院驗傷,令人不禁疑問董律師會否像王宇律師一樣,被公職人員毆打,反被誣告傷人!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強烈譴責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在重審王宇一案中多處違法行為,漠視法院應有的獨立審判和公正性,我們更嚴重譴責法警肆意施行暴力,踐踏律師尊嚴,莽顧他人性命。
北京鐵路中級法院早前已裁定王宇一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我們要求當局立即撤銷對王宇律師的控罪,還她一個清白;不再容許鐵路法院的制度不公,一而再,再而三的折騰着王宇和她的家人。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亦促請當局徹查法警毆打律師一事,依法懲治。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2010年9月1日
參考資料:
王宇案重审时一律师被打 律师又要被构陷?
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china/2010/09/201009020051.shtml

鐵路企業法院誣陷律師王宇,旁聽律師董前勇被法警毆打
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china/2010/09/201009011215.shtml
王宇律師涉嫌故意傷害案發回重審 Controversial case of lawyer battering railway officers sent for retrial
http://www.chrlcg-hk.org/?p=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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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董前勇 · 王宇 · 張凱 · 事件跟進 · 最新消息

Wang Yu Case Enraged Lawyers, More Than Thirty Called for Abolition of the Railway Judiciary

八月 14th, 2010 · Comments Off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he case of Cao Dahe, a passenger being tied up to death on a train (no. 1291) in 2008, has sparked off the public’s widespread dissatisfaction with the railway system operating unit and called into question their social conscience. This year, the railway court’s adjudication on the dispu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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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张凯:关于提请紧急关注王宇律师涉嫌伤害案遭逮捕、判刑一案的建议书及律师函

七月 14th, 2010 · Comments Off

关于提请紧急关注王宇律师涉嫌伤害案遭逮捕、判刑一案的建议书
全国人大、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
受被告王宇委托,经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凯律师作为王宇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人,该案一审业已结束,王宇律师被判三年,现在正在二审中,我了解到,该案在侦查、审理过程中多处程序违法,严重侵犯律师权利,变相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具体理由如下:
一、未依法给辩护律师下达开庭通知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张凯与王宇爱人是在6月21日上午建立的委托关系,当天下午工作时间至北京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铁中院)院提交委托手续,但该院刑庭无人接待,6月22日晨赶至天津,递交了委托手续,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该法院至少应该在三天后开庭审理,并应该下发开庭通知书,但是该院在没有给律师下发开庭通知书的情况下就开庭审理,客观上剥夺了被告律师的辩护权。
二、强制律师进行非法安检、搜包等行为,变相剥夺律师辩护权。
张凯律师得知该院开庭,准备进入法庭,却要求强制安检、搜包等,如果不配合就不许进入法庭,律师无法配合这样的违法行为。后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告知强制安检是铁中院的行为。
根据《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第十一条,律师持本人有效律师执业证依法参加诉讼,进入法院时,律师本人及携带的诉讼材料、物证、笔记本电脑和公务用包等免予安全检查。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张凯律师事后至北京铁路中级法院要求其解释为何要求强制安检,该厅长说根据最新最高院的规定,律师也要安检。然而,张凯律师多方核实也为查询到最高院有此规定。
三、拒绝为律师复印案卷
张凯律师在二审开庭后第二天即到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要求复印案卷,被以未参加庭审为由拒绝。事后多次至铁路法院提出该要求,均被拒绝。未参加庭审绝不是拒绝复印案卷的法定理由,恰恰因为没能参加庭审,才要通过复印案卷来知晓案件情况,以此发表辩护意见,法院拒绝为律师复印案卷,实质上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非常清晰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铁路法院完全无视刑事诉讼法规定,客观上剥夺王宇的辩护权。
四、该案办理程序多处违法
从案卷中了解到,本案的侦查机关主要是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站派出所,然而,刑事案件派出所根本没有侦查权,派出所的职能仅仅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政职能,本案中大量的侦查都是由该派出所完成。十月十四号既已经做出鉴定是重伤,而之后的大量侦查仍多是是由该派出所进行。更重要的是,该派出所在本案中本因该回避,王宇与车站检票员发生冲突,向该派出所报案,但该派出所不予理睬,王宇遂投诉该派出所不作为。因此,王宇始终怀疑此次受审是派出所的报复行为。该派出所既违法进行了侦查,又未履行回避义务。
并且,该案一审中,检控方出示了大量“情况说明”作为证据,然而根据证据法定原则,该说明不属于任何证据种类,不应当被采用。
五、案件事实认定违背常识
霍姆斯语:“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该经验就是指一般理性人的常识,该案就多处违背常识。该案一审中,事实部分始终存在争议,王宇始终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是被检票员殴打,而不是打人者。王宇要求出示当时的录像,检控方称:西站没有录像。之后王宇一审律师提供了西站有录像的照片,检控方又称该录像已坏。该案的检控中表明:王宇殴打三人,一人是20多岁的小伙子,一米八几的身高,被打倒在地并构成重伤,一个是中年妇女,被打成轻微伤,该事实就违背常识,一个文弱的女子,怎么可能做到这点?
六、该案违背程序正义之基本原则
我们注意到:本案是律师王宇与铁路职工发生冲突,王宇认为自己是受害者,那么北京铁路局有可能是责任承担者,然而本案的侦查、检控、审判、鉴定、看押,全部由北京铁路局的职工完成(当时铁路公安还没有改革)。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是违背基本法律伦理的。难求公正。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我们提请全国人大、最高法、最高检紧急关注本案,因该案系铁路法院审理,企业办法院之弊病以呻吟数年,且其缺乏真正监管机构,特提请上述机关给予关注,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北京律师 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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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受被告王宇委托,经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凯律师作为王宇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人,该案在贵法院承办。但是,我们认为:贵院在办理过程中,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律师权利,变相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具体理由如下:
一、未依法给辩护律师下达开庭通知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张凯与王宇是在6月21日上午建立的委托关系,当天下午工作时间至贵院提交委托手续,但贵院刑庭无人接待,6月22日晨赶至天津,递交了委托手续,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贵院至少应该在三天后开庭审理,并应该下发开庭通知书,但是贵院在没有给律师下发开庭通知书的情况下就开庭审理,客观上剥夺了被告律师的辩护权。
二、强制律师进行非法安检、搜包等行为,变相剥夺律师辩护权。
张凯律师得知贵院开庭,准备进入法庭,却要求强制安检、搜包等,如果不配合就不许进入法庭,律师无法配合这样的违法行为。后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告知强制安检是贵院的行为。
根据《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第十一条 律师持本人有效律师执业证依法参加诉讼,进入法院时,律师本人及携带的诉讼材料、物证、笔记本电脑和公务用包等免予安全检查。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张凯律师事后至北京铁路中级法院要求其解释为何要求强制安检,该厅长说根据最新最高院的规定,律师也要安检。然而,张凯律师多方核实也为查询到最高院有此规定。
三、拒绝为律师复印案卷
张凯律师在二审开庭后第二天即到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要求复印案卷,被以未参加庭审为由拒绝。事后多次至铁路法院提出该要求,均被拒绝。未参加庭审绝不是拒绝复印案卷的法定理由,恰恰因为没能参加庭审,才要通过复印案卷来知晓案件情况,以此发表辩护意见,法院拒绝为律师复印案卷,实质上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非常清晰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铁路法院完全无视刑事诉讼法规定,客观上剥夺王宇的辩护权。
贵院违反法律明确规定,为律师开庭辩护设置违法条件,客观上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特发此文请求贵院立即对此解释,并依法重新开庭审理此案以消除影响。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张凯律师
2010-7-13
参考资料:
律师被控伤害铁路检票员案二审开庭 辩护律师被无理要求安检
Beijing Lawyer’s Conviction on Battery against Ticket Inspectors under Appeal, Defence Counsel Subject to Humiliating Demand for Security Check in Court
http://www.chrlcg-hk.org/?p=544
有关王宇律师一案最新消息
Latest updates on Lawyer Wang Yu’s case
http://www.chrlcg-hk.org/?p=545
女律师刘巍就王宇律师遭受迫害致北京妇联及全国妇联的呼吁信
http://www.chrlcg-hk.org/phpbb/viewtopic.php?t=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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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王宇律師一案最新消息 Latest updates on Lawyer Wang Yu’s case

六月 24th, 2010 · Comments Off

有關王宇律師一案最新消息
【6月24日】據辯護人張凱所述,王宇律師的丈夫包龍軍疑因與被害人家屬發生衝突,被北京鐵路運輸中院司法拘留七天。對於法院在没有任何具體原因下把包龍軍拘留,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予以強烈譴責,特此呼籲各界繼續關注王宇律師一案及其丈夫包龍軍的下落。
聲明:律師被控傷害鐵路檢票員案二審開庭 辯護律師被無理要求安檢
http://www.chrlcg-hk.org/?p=544
Latest updates on Lawyer Wang Yu’s case
[24th June, 2010] According to Zhang Kai, defence counsel for Wang Yu, Bao Longjun, Wang’s husband, was remanded to judicial custody for 7 days by the Beijing Railway Transport Intermediate Court for alleged conflicts with the victims’ family. However, without concrete explanation for the custody, 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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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被控傷害鐵路檢票員案二審開庭 辯護律師被無理要求安檢 Beijing Lawyer’s Conviction on Battery against Ticket Inspectors under Appeal, Defence Counsel Subject to Humiliating Demand for Security Check in Court

六月 22nd, 2010 · Comments Off

Please scroll down to see the English version
律師被控傷害鐵路檢票員案二審開庭 辯護律師被無理要求安檢
北京律師王宇涉嫌故意傷害鐵路檢票員一案,昨天(2010年6月22日),北京市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開庭審理。辯護律師在開庭前被無理由求接受安全檢查,法院的做法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對此表示強烈關注。
開庭前,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無理要求王宇的代理律師張凱接受安檢,張律師遂依法拒絕,法院卻强制要求他接受安檢,否則拒絕他開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4]14號》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之規定,律師和公訴人出庭履行職務時,憑證件登記即可,無需安檢。法院這樣强制安檢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是對律師的人格侮辱。另外,在庭審休庭的時候,王宇的丈夫包龍軍被法警強行留置在法院,具體原因不明。
38歲的北京律師王宇於今年3月26日被天津鐵路運輸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刑三年。控罪指她和丈夫於2008年5月4日,在天津西站候車室欲進站送人,在檢票時與4名車站工作人員發生衝突。王宇在擺脫阻攔的過程中,打了其中一名男工作人員一耳光,並推倒另一名女工作人員。事後,經天津鐵路公安處法醫鑒定所鑒定:前者的右耳為感音神經性耳聾,構成重傷;後者構成輕傷。兩人在此案審理中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此案2009年7月第一次公開審理後,其後公訴機關申請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此後經過3次延長審限,今年3月16日最後一次開庭。法院宣判,王宇故意傷害罪罪成,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並賠償兩原告13萬元。

然而,據張凱律師所述,由立案偵查到審判,多處違反程序正義之基本原則。本案由天津西站派出所立案偵查,派出所對於刑事案件根本沒有偵查權。而事發當日,王宇與鐵路檢票員發生衝突後,曾到該派出所要求處理,但不被理睬,王宇遂向天津鐵路公安處督查室投訴該派出所。七個月後,王宇竟反被該派出所拘留。此外,涉案人原告一方乃北京鐵路局的職工,如今卻由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本質上就是違背程序正義原則。控方亦拒絕提交及隱瞞現場錄影、王宇在派出所所做的筆錄、現場偵查檢驗的筆錄、當日值班日誌等首要證據材料。
一審與二審法院處理王宇律師案件的過程,都有嚴重違反中國相關的法律規定與程序公義的原則,本會要求法院重審王宇律師的案件,重新嚴格審定所有的證據,還王宇律師清白,本會亦促請北京當局嚴懲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對張凱律師及王宇律師丈夫所作的違法行為。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2010年6月23日
參考資料:
北京女律師天津西站打人被判刑三年
http://zixun.hbrc.com/rczx/shownews-7150-11.html
包龍軍致天津鐵路運輸法院院長一信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222773.shtml
女律師被毆投訴 七月後獲刑三年
http://www.chrlcg-hk.org/phpbb/viewtopic.php?t=5137
Beijing Lawyer’s Conviction on Battery against Ticket Inspectors under Appeal, Defence Counsel Subject to Humiliating Demand for Security Check in Court
The Beijing Railway Transport Intermediate Court commenced a hearing on Beijing lawyer Wang Yu’s appeal yesterday (22 June 2010) upon her conviction for committing battery against tick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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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光誠(山東省臨沂失明維權人士)Chen Guangcheng
Chen Guang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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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沒有人權,還可以有法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