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Measures on Annual Inspection and Annual Assessment of Law Firm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Order No. 121)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 in April and the implementation in June, the deadline for annual inspection of law firms was extended until today (July 15). According to the information received by t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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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ern over Human Rights Lawyers Snatched of their Legal Practice Qualification, Demand Scrapping the Annual Inspection and Annual Registration System
七月 16th, 2010 · Comments O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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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內地維權律師被剝奪律師資格 強烈要求取消年度檢查考核制度
七月 16th, 2010 · Comments Off
隨著今年4月出台,6月1日實施的最新《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21號),今年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之期限延至今日(7月15日)截止。據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的資料所得,截至現時為止,仍然有六位北京維權律師未獲得通過,包括江天勇、溫海波、張立輝、童朝平、楊慧文、李勁松。即使獲通過年檢的,也要面對當局諸多刁難,又或必須接受附帶條件才獲批准。黎雄兵、李和平、李靜林等,便是在期限前數天,甚至最後一天才獲得通過。另外,河南律師常伯陽雖獲准繼續執業,但他的律師証被司法行政部門蓋上了「不合格」的蓋章。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強烈譴責當局針對維權律師設立的年度檢查考核制度,無理剝奪維權律師執業資格和權利。
近年來,中國維權律師在每年一役的年度檢查考核過程中,遇到重重障礙。在司法部揚言要停業整頓的壓力下,律師事務所往往為免阻礙同所的律師通過所謂的「年度考核」,勸說維權律師轉往別的事務所已非鮮有之事。
就我們所看,自2008年至今,在短短三年間,這些所謂「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的司法部令已推出了三部﹝註1﹞,並逐年更新,設下更多的控制律師執業活動的關卡。當局假借「規範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活動的監督」為名制定「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實際打壓接辦所謂敏感案件的維權律師。
年度檢查考核制度一直爲行內垢病,今年6月,牟繼源、李金星兩位律師便曾上書國務院辦公廳,建議依法審查並撤銷司法部出台的《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註2﹞。為人所認知的「吊照門」事件中兩位北京律師唐吉田和劉巍,自2009年無法通過年檢,及至今年5月,被北京市司法局誣指其「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予以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可見這些惡法正在不斷削弱維權律師的生存空間,律師執業情況亦日益惡化。
維權律師被當局剝奪執業資格,喪失執業權利,直接打擊國內維權人士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權益。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密切關注內地律師被當局藉年檢施壓的嚴峻情况,要求當局還律師執業資格,取消無理的年檢制度,我們同時呼籲海內外的律師同行及各界人士關注。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2010年7月15日
註1:由2008年7月實施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1號)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2號),到2009年9月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9號),以至今年4月出台的最新《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21號)。
註2:律師建言審查撤銷司法部兩規章(民主與法制網)
http://www.mzyfz.com/news/times/v/20100622/1422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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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张凯:关于提请紧急关注王宇律师涉嫌伤害案遭逮捕、判刑一案的建议书及律师函
七月 14th, 2010 · Comments Off
关于提请紧急关注王宇律师涉嫌伤害案遭逮捕、判刑一案的建议书
全国人大、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
受被告王宇委托,经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凯律师作为王宇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人,该案一审业已结束,王宇律师被判三年,现在正在二审中,我了解到,该案在侦查、审理过程中多处程序违法,严重侵犯律师权利,变相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具体理由如下:
一、未依法给辩护律师下达开庭通知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张凯与王宇爱人是在6月21日上午建立的委托关系,当天下午工作时间至北京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铁中院)院提交委托手续,但该院刑庭无人接待,6月22日晨赶至天津,递交了委托手续,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该法院至少应该在三天后开庭审理,并应该下发开庭通知书,但是该院在没有给律师下发开庭通知书的情况下就开庭审理,客观上剥夺了被告律师的辩护权。
二、强制律师进行非法安检、搜包等行为,变相剥夺律师辩护权。
张凯律师得知该院开庭,准备进入法庭,却要求强制安检、搜包等,如果不配合就不许进入法庭,律师无法配合这样的违法行为。后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告知强制安检是铁中院的行为。
根据《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第十一条,律师持本人有效律师执业证依法参加诉讼,进入法院时,律师本人及携带的诉讼材料、物证、笔记本电脑和公务用包等免予安全检查。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张凯律师事后至北京铁路中级法院要求其解释为何要求强制安检,该厅长说根据最新最高院的规定,律师也要安检。然而,张凯律师多方核实也为查询到最高院有此规定。
三、拒绝为律师复印案卷
张凯律师在二审开庭后第二天即到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要求复印案卷,被以未参加庭审为由拒绝。事后多次至铁路法院提出该要求,均被拒绝。未参加庭审绝不是拒绝复印案卷的法定理由,恰恰因为没能参加庭审,才要通过复印案卷来知晓案件情况,以此发表辩护意见,法院拒绝为律师复印案卷,实质上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非常清晰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铁路法院完全无视刑事诉讼法规定,客观上剥夺王宇的辩护权。
四、该案办理程序多处违法
从案卷中了解到,本案的侦查机关主要是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站派出所,然而,刑事案件派出所根本没有侦查权,派出所的职能仅仅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政职能,本案中大量的侦查都是由该派出所完成。十月十四号既已经做出鉴定是重伤,而之后的大量侦查仍多是是由该派出所进行。更重要的是,该派出所在本案中本因该回避,王宇与车站检票员发生冲突,向该派出所报案,但该派出所不予理睬,王宇遂投诉该派出所不作为。因此,王宇始终怀疑此次受审是派出所的报复行为。该派出所既违法进行了侦查,又未履行回避义务。
并且,该案一审中,检控方出示了大量“情况说明”作为证据,然而根据证据法定原则,该说明不属于任何证据种类,不应当被采用。
五、案件事实认定违背常识
霍姆斯语:“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该经验就是指一般理性人的常识,该案就多处违背常识。该案一审中,事实部分始终存在争议,王宇始终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是被检票员殴打,而不是打人者。王宇要求出示当时的录像,检控方称:西站没有录像。之后王宇一审律师提供了西站有录像的照片,检控方又称该录像已坏。该案的检控中表明:王宇殴打三人,一人是20多岁的小伙子,一米八几的身高,被打倒在地并构成重伤,一个是中年妇女,被打成轻微伤,该事实就违背常识,一个文弱的女子,怎么可能做到这点?
六、该案违背程序正义之基本原则
我们注意到:本案是律师王宇与铁路职工发生冲突,王宇认为自己是受害者,那么北京铁路局有可能是责任承担者,然而本案的侦查、检控、审判、鉴定、看押,全部由北京铁路局的职工完成(当时铁路公安还没有改革)。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是违背基本法律伦理的。难求公正。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我们提请全国人大、最高法、最高检紧急关注本案,因该案系铁路法院审理,企业办法院之弊病以呻吟数年,且其缺乏真正监管机构,特提请上述机关给予关注,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北京律师 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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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受被告王宇委托,经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凯律师作为王宇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人,该案在贵法院承办。但是,我们认为:贵院在办理过程中,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律师权利,变相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具体理由如下:
一、未依法给辩护律师下达开庭通知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张凯与王宇是在6月21日上午建立的委托关系,当天下午工作时间至贵院提交委托手续,但贵院刑庭无人接待,6月22日晨赶至天津,递交了委托手续,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贵院至少应该在三天后开庭审理,并应该下发开庭通知书,但是贵院在没有给律师下发开庭通知书的情况下就开庭审理,客观上剥夺了被告律师的辩护权。
二、强制律师进行非法安检、搜包等行为,变相剥夺律师辩护权。
张凯律师得知贵院开庭,准备进入法庭,却要求强制安检、搜包等,如果不配合就不许进入法庭,律师无法配合这样的违法行为。后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告知强制安检是贵院的行为。
根据《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第十一条 律师持本人有效律师执业证依法参加诉讼,进入法院时,律师本人及携带的诉讼材料、物证、笔记本电脑和公务用包等免予安全检查。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张凯律师事后至北京铁路中级法院要求其解释为何要求强制安检,该厅长说根据最新最高院的规定,律师也要安检。然而,张凯律师多方核实也为查询到最高院有此规定。
三、拒绝为律师复印案卷
张凯律师在二审开庭后第二天即到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要求复印案卷,被以未参加庭审为由拒绝。事后多次至铁路法院提出该要求,均被拒绝。未参加庭审绝不是拒绝复印案卷的法定理由,恰恰因为没能参加庭审,才要通过复印案卷来知晓案件情况,以此发表辩护意见,法院拒绝为律师复印案卷,实质上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非常清晰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铁路法院完全无视刑事诉讼法规定,客观上剥夺王宇的辩护权。
贵院违反法律明确规定,为律师开庭辩护设置违法条件,客观上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特发此文请求贵院立即对此解释,并依法重新开庭审理此案以消除影响。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张凯律师
2010-7-13
参考资料:
律师被控伤害铁路检票员案二审开庭 辩护律师被无理要求安检
Beijing Lawyer’s Conviction on Battery against Ticket Inspectors under Appeal, Defence Counsel Subject to Humiliating Demand for Security Check in Court
http://www.chrlcg-hk.org/?p=544
有关王宇律师一案最新消息
Latest updates on Lawyer Wang Yu’s case
http://www.chrlcg-hk.org/?p=545
女律师刘巍就王宇律师遭受迫害致北京妇联及全国妇联的呼吁信
http://www.chrlcg-hk.org/phpbb/viewtopic.php?t=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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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ocation of Beijing Lawyers Tang Jitian and Liu Wei’s Licenses Creates Chilling Effects on Other Human Rights Lawyers
五月 11th, 2010 · No Comments
Last Friday (7 May 2010), the Beijing Municipal Justice Bureau posted on their website the decision, issued on 30 April 2010, concerning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imposed on Beijing lawyers Tang Jitian (唐吉田) and Liu Wei (劉巍) to officially announce the revocation of their licenses.
The dec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listed various “documented evidence” to support […]
關注北京律師唐吉田與劉巍被正式吊銷執業證書
五月 10th, 2010 · No Comments
上週五(2010年5月7日),北京市司法局在網站內公佈於4 月30日擬訂,對北京律師唐吉田和劉巍實施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正式吊銷二人的律師執業證書。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強烈譴責北京司法局對兩位律師作出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行政處罰,純屬對維權律師的政治打壓。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列出的多項「在案爲證」的證據材料至今也没有以書面公告,具體內容亦没有詳細闡述,證據的合理性存疑。據劉巍的記憶所述,其中一份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給北京市司法局要求處罰二人的司法建議書的內容,與庭審當日的筆錄不一。該建議書亦僅屬一份投訴控告信,乃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主觀陳述,缺乏客觀與真實的表述,實不該成爲吊銷二人律師執業證書的證據。
不但舉證存在問題,當事人亦無法質證。當局利用這些行政處罰辦法繞過審訊程序,在没有公開、公平、獨立的審議機制、審判權落入司法局的情況下,對律師進行政治打壓,令人難免質疑當局吊銷唐律師與劉律師執業證書的做法,是為了在五月份當內地律師需要面對年檢的時候,意圖造成寒蟬效應,有如恐嚇其他接辦法輪功及所謂「政治敏感」案件的律師,若他們繼續接辦類似案件的時候對主審法官的無理做法有何異議,便會受到同樣的打壓。
《行政處罰決定書》隻字不提早前聽證會上兩位律師的答辯,僅以一句「經北京市司法局2010年4月26日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便作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判決。在《聽證權利告知書》內列明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度規定》,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聽證會雖已進行,可是,當事人的辯護詞有没有被聽取?無論當事人的理據成立與否,為何没有納入判決書以作解釋?既然經「辦公會集體研究」便可作決定,聽證會豈不是形同虛設?決定書指律師違反了《律師法》第四十條第八項的規定,屬情節嚴重,但如今北京司法局僅以寥寥一頁紙的判決書便把兩位律師的執業證書吊銷,完全漠視律師的執業權利,有欠公允!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與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及位於美國的「中國律師之友」在4月21日發表的聯合聲明中,已明確提出北京司法局針對處罰個別律師的做法完全違反中國大陸關於保障律師權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1990年通過、中國支持的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在國內外的律師團體、民間組織的高度關注下,北京市司法局仍然一意孤行,吊銷唐吉田和劉巍的律師執業證書,漠視相關法律與國際法律原則。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再次要求北京市司法局立即撤銷吊銷唐吉田和劉巍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2010年5月10日
參考資料 :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京司罰決[2010]2號〈唐吉田律師〉
http://www.bjsf.gov.cn/sy/cxjl/cxjllsgl/201005/t20100507_1279438.html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京司罰決[2010]3號〈劉巍律師〉
http://www.bjsf.gov.cn/sy/sytztg/201005/t20100507_1279393.html
聯合聲明:兩名北京律師被無理吊銷執照 刑事辯護權受侵犯
http://www.chrlcg-hk.org/?p=517
北京律師被擬吊銷執業證書聽證會 維權律師及支持者受監控及騷擾
http://www.chrlcg-hk.org/?p=519
唐、劉二律執業證照吊銷聽證會實錄【視頻】
http://www.chrlcg-hk.org/?p=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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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劉二律執業證照吊銷聽證會實錄【視頻】
五月 4th, 2010 · Comments Off
唐、劉二律執業證照吊銷聽證會實錄【視頻】
來源:http://24hour.blogbus.com/
參考資料 :
北京律師被擬吊銷執業證書聽證會 維權律師及支持者受監控及騷擾
http://www.chrlcg-hk.org/?p=519
聯合聲明:兩名北京律師被無理吊銷執照 刑事辯護權受侵犯
http://www.chrlcg-hk.org/?p=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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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師被擬吊銷執業證書聽證會 維權律師及支持者受監控及騷擾
四月 24th, 2010 · No Comments
北京司法局昨日(4月22日)就擬吊銷北京律師唐吉田、劉巍的律師執業證舉行聽證會。早前司法部通過遼寧省司法廳向劉巍的代理人蘇士軒律師所屬的事務所發出指令,迫令蘇士軒律師退出代理。一眾欲前往聽證和聲援的維權人士、律師、訪民,被官方以各種方式阻止。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對於所有打撃律師辯護權及阻撓公民出席旁聽的行為,予以強烈譴責。
據了解,劉巍的代理人蘇士軒律師已於4月21日遞交了聽證會的代理手續,當晚約十時突然收到律師事務所來電,稱司法部向遼寧省司法廳下達指令,阻止他參與代理;律師事務所要求蘇士軒律師第二天一早須回瀋陽。其後,唐吉田和劉巍欲找北京律師李蘇濱代理也不行,李蘇濱律師在21日晚上收到國保來電邀約他到住所到樓下談話,其後更有警察上門找他,企圖阻嚇他前往聽證會;第二天早上,李蘇濱律師欲前往聽證會時即被守候在住所樓下的國保阻止。最後劉巍只有唯一一個代理人滕彪參加聽證會。與此同時,幾位維權律師,李和平、李方平、黎雄兵、温海波等也被限制出門或以邀請他們「喝茶」為由,把他們帶到別處,無理扣留至當日下午聽證會結束才獲釋放。
昨日一大清早,聽證會現場戒備森嚴,司法局前面的路拉上了警戒綫,附近停靠着十多輛警車。一班抵達司法局門外的律師、維權人士、訪民,被駐守現場的百多名公安和國保勸阻、驅趕、甚至帶走。國際媒體記者及使館官員到場,亦被禁止參加旁聽。
聽證會於早上九時半開始,持續至下午一點半左右結束。據參與聽證會的律師指,現場二十多個座位,多被北京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等人員佔據。在聽證會中,唐吉田和劉巍二人要求延期審理,並由北京市政府指定其他部門召開聽證會。因爲劉的代理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無法出庭,二人又曾經和多名律師控告以吳玉華爲首的北京市司法局敲詐勒索十億,司法局和兩位律師有着利害關係,故要求司法局退避聽證會,確保聽證會公開、公正、透明。聽證會休庭五分鐘後即駁回唐吉田和劉巍的申請,理由竟然是兩人的理由不成立。
另外,在聽證會舉行前和進行期間,唐吉田和劉巍兩位當事人以及其代理人多次要求司法局依法向當事人提供處罰證據,都不獲批准。我們嚴重譴責司法局剝奪兩名涉案人複印案卷材料的權利。我們亦在此重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六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對於當局以二人去年四月在瀘州市中級法院為一名法輪功學員作刑事辯護一案,誣告他們「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擬吊銷他們的執業證書表示強烈不滿。我們要求北京市司法局立即撤銷對唐吉田和劉巍兩位律師的任何行政處罰。
唐吉田、劉巍兩位律師近幾年廣泛參與國內各種維權、公益案件。二人今年4月12日收到北京市司法局的行政處罰案件聽證通知書,稱擬對兩律師實施吊銷律師執業證處罰。有關案件詳情,可參閱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與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及位於美國的「中國律師之友」的聯合聲明http://www.chrlcg-hk.org/?p=517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201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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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劉巍 · 李蘇濱 · 溫海波 · 黎雄兵 · 唐吉田 · 滕彪 · 李和平 · 李方平 · 最新消息
聯合聲明:兩名北京律師被無理吊銷執照 刑事辯護權受侵犯
四月 21st, 2010 · No Comments
背景說明:
北京維權律師唐吉田與劉巍於2010年4月12日收到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http://www.chrlcg-hk.org/cpg/albums/userpics/听证通知书_tangjt.pdf )及聽證權利告知書(http://www.chrlcg-hk.org/cpg/albums/userpics/权利告知书_tangjt.pdf ),擬對他們進行行政處罰,吊銷他們的執業證書,指他們「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稱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並將於明天(2010年4月22日)舉行聽證會。據唐律師和劉律師表示,他們於2009年4月27日在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一名被控「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 」的法輪功學員作刑事辯護時,在宣讀辯護詞時被主審法官打斷十幾次,兩位律師感到無法繼續其辯護,但現在卻反被北京市司法局指其「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
位於香港的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及位於美國的「中國律師之友」組織(Committee to Support Chinese Lawyers)今天(2010年4月21日)發表聯合聲明對北京市司法局擬吊銷唐律師及劉律師的執業證書表示強烈關注,援引中國大陸關於保障律師權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1990年通過、中國支持的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指出北京司法局針對處罰個別律師的做法完全違反這些法律原則,並要求北京市司法局調查為何會對兩位律師作出這樣的行政處罰。這是繼2009年北京維權律師江天勇的律師執業證書被註銷,以及直至2010年4月至少還有六名北京維權律師不能通過年度考核之後,又一次對維權律師執業的限制。
請按此連結看英文聯合聲明全文(http://www.chrlcg-hk.org/?p=516),有意加入聯署的律師專業組織,請電郵info@chrlcg-hk.org
參考資料:
律师吊照门——唐吉田刘巍对北京市司法局吊销我律师执业证处罚的答辩
http://www.chrlcg-hk.org/phpbb//viewtopic.php?t=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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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唐吉田 · 劉巍 · 事件跟進 · 本地 · 海外 · 行動|聲明
Statement: Two Beijing Lawyers’ Licenses Unreasonably Revoked; Rights to Criminal Defense Infringed in Court
四月 21st, 2010 · No Comments
21 April 2010
On 12 April 2010, Beijing lawyers Tang Jitian (唐吉田) and Liu Wei (刘巍) received a notice from the Beijing Municipal Justice Bureau informing them that an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to permanently revoke their legal practice licenses, on the grounds that they had disturbed the order of the court while defending a Falun Gong practition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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