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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最近几年,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废除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要求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保安处分或违法行为矫治制度,违法行为矫治法(公民建议稿)的起草正是在这种情形下进行的。废除一项旧有制度难,但要建立一套替代制度更难。社会转型时期,违法犯罪现象大量涌现,对于那些“习惯犯”,甚至有一定心理疾病的违法犯罪对象如何进行改造,是我们必须面临的现实难题。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003年开始着手起草《违法行为矫治法》,甚至将该法列入2007年立法计划,《违法行为矫治法》(意见稿)也曾进入常委会讨论议程。但从现在的情况看,这一法律的出台显然并非易事。
二、劳动教养的弊端和违法行为矫治的现状
简单来说,劳动教养的弊端包括:合法性不足,容易导致行政权力滥用,不能适应新时期条件下,以权利保护为本位的立法精神,,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严重不足等。
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其弊端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只笼统地规定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而对劳动教养的审查批准没有真正的法律监督。名义上,劳动教养的审批权为劳动教养委员会行使,但由于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是实体,所以事实上,公安部门既是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执行机关,同时也是对劳教决定申诉的复查机关和错案的纠正机关。这种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的办案制度直接导致了劳动教养审批的随意性,使得现实中许多不够条件的人被错误决定劳教,导致了劳动教养制度缺乏严格的程序和规范。有的地方官员随意将自己不喜欢的人、正当申诉的人、上访维权的人进行劳动教养,而不需经过任何司法程序;有的把属于道德调整或民事纠纷范畴的人送去劳教;有的把法规禁止收容的精神病人、残疾人、严重病患者和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送去劳教;有的突破劳教对象年龄的限制将未满16周岁的人送去劳教;有的将取证困难、证据不足,怕移送起诉后被退查的案件,或办案经费紧张、办案人手有限,畏于追查的案件,或案情复杂根本无法查清的案件,都以劳教代替刑罚了事;有的公安机关对一些在法定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结案提起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以劳动教养的方式继续关押,使超期羁押合法化;有的混淆劳动教养与治安处罚的界限,把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一般打架斗殴,情节显著轻微的予以劳动教养;有的徇私枉法,蓄意报复,对不应劳教的予以劳教;有的地方形势一紧就把一批人送去劳教,甚至一律劳教三年;有的地方对违法人员只由办案人员一人进行讯问,或由联防队员盘问,由办案人员事后签名,匆忙将人处以劳教;甚至有的办案单位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创收指标,或受自身利益的驱动,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以高额罚款代替劳教等等。
关于劳动教养的存废,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已久,目前较为普遍的看法是通过立新法,建立一套比较符合中国实际的教养制度,其中讨论较多的是违法行为矫治和保安处分,最后,违法行为矫治制度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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